根据劳动部《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
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或
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
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方便人才的流动,由人事部门创办的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为相关的人才保管档案。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单位,二是转移到街道
劳动部门,三是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 一般说来,工人身份的档案都由街道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干部身份的档案都由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但是随着身份界限的不断打破,目前对
个人档案的保管已经没有明显的限制。不论档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
当事人交纳
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连续计算
工龄。 如果
劳动者希望将自己的档案从街道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首先应当由人才服务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调函,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将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也可以在实现新的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调出并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 关于劳动者身份的变化问题,一般说来,在劳动者不存在被开除、
除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干部身份不会发生变化。有没有干部身份,对一个人的发展影响并不大。 上面就是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在档案是否有记录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