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安全,还存在风险。我国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买卖设立了预告登记,一经登记就具有了准物权效力。针对该条规定,从全国行政机关执行的情况来看,只有部分城市取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直接进行预售登记,不少城市要先进行备案登记,再进行预售登记,有的城市甚至没有开展预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