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劳动纠纷专题 > 工资福利专题 > 北京市 病假规定

北京市 病假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最新修订:2024-03-0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