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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补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年度核定;计算补缴系数(比值)时,相应年度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均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在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发布期间,以上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参与计算。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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