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与员工之间
劳动关系所产生的
经济补偿标准,主要受到辞退原因及员工在原岗位服务的年限这两大因素的制约。以无过错为前提的辞退情况,如员工患有某种病症或因公受伤,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亦或是无法适应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新职位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该员工,或者在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
月工资的基础上,方可解除双方的
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然而,若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那么他们就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给员工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