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孕妇遭受解雇,实属非法解除劳动契约之举。
关于
补偿金额的计量,通常涵盖如下几个环节:其一,根据职员在职期间,每满一整年,即应支付一个同等月份
工资的标准作为
经济补偿给雇员。
在职员任职期间长达六个月且未满一整年的情况下,以一整年来计量其薪资水平;若任职时间低于六个月,则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即可。
其次,对于身为孕妇的员工而言,除上述所述外,还应额外支付其孕期、
产假以及哺乳期间的工资以及相关的生育津贴等各项费用。
而所谓的"
月工资",是指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该员工的平均薪资水平。
另外,用人单位若强制解除与孕妇之间的
劳动合同,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给
当事人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