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签订缺乏预售许可证明的
购房协议通常被视为是无效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商品房的预售必须具备相应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可进行。若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签署购房协议,无疑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然而,存在一些特殊状况,例如在
起诉之前开发企业已经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那么此购房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视作具有
法律效力。归其本质,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在签订购房协议之前应该认真核实该开发企业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证件。否则,万一出现任何争议或
纠纷,
购房者将承受极大的法律风险,例如
房屋所有权的获取或许会遭遇困难,购房款项也有可能无法得到妥善的追索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