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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连带赔偿判决条件是什么

李** 黑龙江-黑河 房产纠纷咨询 2026.01.21 09:44:22 322人阅读

房产中介连带赔偿判决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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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多种情形。若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像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或产权纠纷,损害委托人利益,需担责。中介与交易方恶意串通,如和卖方串通抬高房价损害买方利益,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还有中介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且违约行为与委托人损失有因果关系,如未及时办理手续致委托人经济受损,也可能被判连带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委托人在选择中介时,要全面考察其信誉和资质。
2.签订详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3.交易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权。

2026-01-21 13: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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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产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像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产权纠纷等,一旦因此损害委托人利益,中介就需担责。
(2)中介与交易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时,也会产生连带赔偿责任。比如和卖方串通抬高房价,让买方利益受损。
(3)中介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且违约行为与委托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也可能面临连带赔偿判决。如未按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委托人经济受损。

提醒:在与房产中介合作时,要注意核实信息真实性,若发现中介有隐瞒或串通等行为,及时保留证据,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21 13:1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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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委托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文件等,与中介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二)当中介与交易方恶意串通时,委托人可先固定中介和交易方串通的证据,如通话录音、合作协议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中介和交易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中介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委托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中介责任,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21 12:5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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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要担责。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产权纠纷,致委托人受损,需赔偿。
2.中介与交易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承担连带赔偿。比如和卖方串通抬价,损害买方利益。
3.中介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且违约行为与委托人损失有因果关系,可能被判连带赔偿。如未及时办手续,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

2026-01-21 12:0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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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产中介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与交易方恶意串通、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且与委托人损失有因果关系时,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应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若故意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产权纠纷等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当中介与交易方恶意串通,如和卖方串通抬高房价损害买方利益,也要承担连带赔偿。另外,若中介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像未按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致委托人经济损失,且该违约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同样可能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若在房产交易中遇到中介可能存在以上情况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6-01-21 11:05:21 回复

对于买房违约中介有连带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案情介绍:4月,左某与余某、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余某以46万元人民币将其个人名下的某市景湖春天豪苑花园20栋502号房卖给左某,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等额于交易房产成交价20%的(即9.2万元)。合同签订后,左某当即向余某支付3万元定金,同时按约定支付中介公司1.38万元中介费。其后余某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中介费。9月,余某告知其不愿将房屋卖给左某。左某找到余某和中介公司协商,余某既不愿意继续按约卖房,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左某(原告)将余某(被告一)和中介公司(被告二)至,要求:1、被告一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万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9.2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一支付原告7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二返还原告中介费1.38万元;5、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二与原告、被告一之间则分别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条款存在欺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9.2万元的违约金。被告二作为合同的居间人并不属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故不支持其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居间人,采取欺诈手段同时收取买卖双方佣金,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支对原告提出返还中介费1.3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2月12日判决:被告余某返还原告左某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2万元;同时,被告余某还应按约赔偿原告左某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7000元;另外,被告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左某中介费人民币1.38万元;宣判后,余某与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二审维持原判。法律评析:房屋中介非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其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左某与余某之间为房屋买卖关系,左某与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为居间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余某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左某无法主张合同第三方的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中介公司分别收取了买、卖双方的佣金,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应依法返还收取的中介费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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