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雇主应当根据企业及岗位具体的运作状况,充分考虑到职工个人的切实需求后,方能合理地筹划和安排员工的年度休假事宜。换言之,在一定程度上,雇主可酌情于次年提供补休原先已被错过的上一年度假期服务。若雇主未能对员工的休假诉求给予合理安置或者员工决定放弃检修的权利,则雇主需依照员工每日的薪资收入水平以300%的比率向其发放
年假期间的应得薪酬。若贵司未能
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要求,请员工及时寻求劳动
仲裁等公正
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