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可视为变相
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是在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未经双方同意强行解除与
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
其次是在劳动者未产生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他们之间的
劳动关系;
再者就是未经书面通知且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只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
月工资就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就是
违法减员的现象以及在法律禁止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仍强行解约;
此外,违法
终止劳动合同的举动也会构成此类问题;
最后,在劳动合同本应顺延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强行终止劳动合同。除此之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界定,存在以下事实的孕妇也是可以
被辞退的:
首先是在
试用期阶段被证实未满足录用条件;
其次是在单位内部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
再次则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再者就是所谓的兼职行为足以对其主业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是用欺骗、威胁或趁人之危等不当手段
签订劳动合同,并最终受到
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