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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哪些行为属于变相辞退员工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可视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是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未经双方同意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次是在劳动者未产生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再者就是未经书面通知且提前30日告知劳动者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只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就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就是违法减员的现象以及在法律禁止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仍强行解约;
此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举动也会构成此类问题;
最后,在劳动合同本应顺延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强行终止劳动合同。除此之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界定,存在以下事实的孕妇也是可以被辞退的:
首先是在试用期阶段被证实未满足录用条件;
其次是在单位内部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
再次则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再者就是所谓的兼职行为足以对其主业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是用欺骗、威胁或趁人之危等不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并最终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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