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不得擅自禁止业主车辆驶入小区行使权限,此一措施涉嫌
违法行为。由于小区内的
停车位及道路用地系属于公共区域之列,故而其相应的所有权亦由全体业主共同持有和享有,而物业仅具备对此类资源实施管理及协调的职能,对业主车辆进行限制性进入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其行为显然有悖于合理性原则。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