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代社会,买房的同时也会考虑到车位的问题。但是有时候开发商同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说明停车位的情况。有时候购房者的疏忽,没有提及,待办理入住的时候,发现并没有停车位。
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情形时,停车位是归于业主全体的:
1、地上停车位:
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不同个体,而小区的地面土地使用权归于全体的业主所有。此时,如果开发商提起说我要销售,是不合乎常理的。
2、没有约定的地下停车位:
签订购房合同时候,双方没有对于地下停车位进行约束说明,此时开发商要声明地下停车位属于单独转让,没有声明时候,归业主全体所有。
3、公摊地下车位:
开发商在卖方的时候,已经将地下停车位归诸位业主身上,按照相应的比例,归业主所有。
4、人防工程所改造的地下车位:
如果是人防工程所改造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明确开发商以及业主之间的合同说明,是属于单独转让还是随房子一同出售,还是业主共有,自由分配。
如果开发商已经说明通过附赠的方式,将停车位分给业主所使用的时候,小区的物业也要配套跟上,租售停车位的时候,应当找业主授权,并非开发商。
最后,如果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停车位的问题,如果发生属于业主共有的,但是有找业主签订租赁合同的,发生争议的时候,找有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候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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