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事宜中,倘若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而致使
购房者提出
退房请求,此类情况下,购房者无须承担缴纳
退房违约金之义务,可依法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
赔偿权益。以下列举出几种可能引发购房者提出退房诉求的具体事宜:
1.延迟交付:即在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在
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购房者未能得到开发商关于入住的明确通知。
2.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手续不全,从而导致
合同效力受到质疑。
3.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征得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4.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超出了3%的合理范围。
5.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以至于无法正常居住和使用。
6.
房屋产权状况不明晰,例如存在
抵押、联合建设或者其他
经济纠纷等情况。
7.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进度缓慢。对于上述各类情况,购房者均有权因自身利益考虑而主动提出退房申请,然而在此过程中需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相应的退房违约金。若退房违约金事项已在
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则应按照购房
合同条款执行;反之,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