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中,若遭遇“
一房二卖”之情形,受害方
当事人可考虑采取协商、
仲裁或
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具体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先前达成的
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其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此外,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对由此给自身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并且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购房款的一倍。
然而,如果卖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个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将无法主张
惩罚性赔偿责任,仅能主张退还购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并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