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事宜的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其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如买卖双方未就
延期交房所导致的
违约金做出明确约定的话,则应参照该时间段内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或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相同地段、同等类型房产评估得出的租金水平来确定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亦有明文规定,即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选择根据具体违约情形向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
同时,也可约定因
违约行为而引发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