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未能如实向买方告知其已将
房产抵押给第三方的情况;
2.同理,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如有擅自出售给第三方之行为,同样构成
违约行为;
3.开发企业故意隐瞒自身尚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是故意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卖方刻意隐藏出售房产已被
抵押的事实真相;
5.开发企业明知房产已被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但对此予以隐瞒;
6.卖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
恶意串通,私下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使用,从而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产所有权;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无法进行交付使用,或者即使交付使用后,经过严格检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仍然不合格;
8.由于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和使用;
9.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误差比例超过了3%;
10.卖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按时交付房产,在收到买方催促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实施相应补救措施。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