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商品房购买过程中遇到的
定金问题,有多种途径可以有效解决:
首先,对于尚未签订
购房合同的交易,买方有权与卖方进行自由协商以解决
定金退还事宜;
其次,买卖双方可寻求调解委员会出面进行调节与处理,以达成合理解决方案;此外,
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拨打全国工商管理部门统一投诉维权电话——12315进行匿名举报;然而若前述各种方法均无法妥善解决,消费者仍保留
法律诉讼这条
最后途径,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卖方无条件退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