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种情形中,我们面临的是一种典型的
继承权纠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法定的
继承人应公平公正地享有同等的
继承权利,此乃基本法理原则。若有任何一位或者多位继承人因违反法律
法规而侵犯到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时,其所遭受损害的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请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
继承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至于第二种情况,则涉及到
合同纠纷的范畴。当继承人成功
继承房产之后,他们需要进行两次
产权过户手续。尽管继承人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由于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的名下,因此首先需要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继承人的名下;接着,再由继承人将继承所得的
房屋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这样才能算是完整地完成了继承房屋的交易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