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购房过程中的
定金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即使已经缴纳定金,仍然存在退还的可能性。然而,具体能否实现退还,取决于多种复杂的因素。就此情况而言,购房者若欲收回定金,通常在以下特定情形中,可以寻求向开发商
追讨的权利:
首先,当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在未满足
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其与购房者之间关于
购房定金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依据我国《
民法典》对于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文件,亦或是双方是否曾约定
定金退还事宜,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倘若开发商虽然未能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相关证书,那么开发商必须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
资金占用而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再次,在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并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仅约定购房者如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则无权请求返还所交
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基于该约定显失公平的理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该项约定的申请,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现金;
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