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延期交房的情况已经经过督促并超出了法定合理期限——即整整三个月,而开发商仍旧未能完成房屋交付,此时,业主便有权选择
退房。依据我国最权威之一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业主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且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
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
逾期不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