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金问题,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即交房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至60个自然日内支付完毕。若超出此期限,则
购房者将享有
退房权利,同时有权向开发商索取更为丰厚的违约金
赔偿。举例来说,假设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那么依据上述规定,您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就及时将违约金支付到位。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款的详细说明:
1.除
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之外的任何原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2.若
逾期未超过60日,开发商应每日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三进行违约金赔偿;
3.若逾期超过60日,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开发商须在收到
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按照已支付房款的5%额外支付违约金。此外,业主亦可选择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仍需每日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五进行违约金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