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
购房合同时已经对
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应依照合约的约定予以处置。
(二)若在合同之中并未进行约定,应对具体情况分门别类的进行处理:
1、针对一般的情况来说,贷款金额的变动并不必然致使
购房者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实际上,购房者尚可通过其他途径筹集所需的资金来支付相应的款项。因此,在无特殊条款作出约定的前提下,我们通常不可因贷款金额变动或其他政策性质的原因,主张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若是购房者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贷款不足或者未能成功办理,这无疑会给他们的履约能力带来严重的影响,房屋购买实际上已经变得十分困难和难以持续,并且该问题并非由购房者自身的信用度不佳等个人原因导致,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利要求退还已交的房屋
订金,同时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