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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否具备贷款资格

自然是可能的,但请您确保遵循某些特定的条件才能完成此过程。
关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要求,在各地域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异。
倘若您的贷款对象是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整行为能力的在职员工,此刻您或许可以参照以下的办理条件进行操作:
首先,您需要具备本市特有的常住户籍或者合法的居住证件;
其次,在您提出贷款请求时,需保证连续按规则缴纳住房公积金至少一年(包含在内),而新入职的员工则应连续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至少六个月(同样包括在内);
再次,您所购置的拆迁安置房确实存在并且已经开始使用;
然后,您需要表达出同意将通过贷款购买的该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部用作抵押品;
接下来,您本身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且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这样便能够保证您有足够的财力来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最后,请您确认您和你的配偶都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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