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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性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此项术语所指谓的“预备性工作”,实际上就是指在正式开始执行工作任务之前,预留一定的时间用于进行相关性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原材料筹备以及各种工具装备的提前准备等等。
另一方面,我们常说的“收尾性工作”,则是在完成各项具体的工作任务之后,同样需要在合理的时段内进行与工作本身密切相关的结束性操作,例如清理现场环境、确保设备财产等方面的安全储存以及收纳整理各类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更进一步地阐述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如果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及现有的工作岗位上因为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身体受伤,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伤害并非由非履行本职工作引起的,那么便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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