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的规范之中,关于
劳动者申请
病假的相关要求通常都会明确注明,即必须向所在单位出示由
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文件。因此,任何涉及到恶意请病假的行为,均可被视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进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采取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在实践操作中,雇员欲索取带薪病假,须按照各用人单位各自的规章制度来详细准备所需的材料。一般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准备以下几项材料:
1.从就诊的医院处获取的
病休证明或住院证明(此两项证明需有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2.请假条(或者企业自己制定的其它类似证明文件);
3.就诊治疗记录以及挂号单据等(但并非所有企业都对此类材料有所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