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自行提出
工伤确认的申请,而用人单位未能予以配合盖章同意,那么在此情况下,您仍然有权利于自伤害事故发生或被确诊为职业性疾病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若超出此期限后,用人单位仍未申请,您作为
受害人,亦可在接下来的1年时间内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且无需事先获得用人单位的公章同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