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出租房屋内的电器设施出现故障而导致无法正常运转时,应由协议中确定的责任方来承担相应的修复保养责任。作为出租方,应当履行其职责,确保所租赁的房屋中的电器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及使用要求,并在发生故障时及时予以修复与维护,如果因为出租方的原因使得租客无法正常使用相关电器,则需对因此导致的任何
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若电器设备的损坏系由租客自身行为不当或者双方已有明确约定须由租客负责检查、检修以及保养,那么此部分责任便应完全由租客承担,并且当出租方需要实施修复工作时,租客有义务协助支付相应的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