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对于那些在
上下班途中因遭受
机动车辆伤害而受伤者,应视为法定
工伤。
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上下班途中”这个时间段的前提条件是,员工必须为了履行其工作职责、
执行公务,而并非出于个人目的进行以上活动,这正是将此作为“工作时间的自然延伸”来看待的原因所在。
如果是因为
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害经历,同样会被认可为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中发生的伤害事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