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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成为毁约的理由吗

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成为毁约的理由吗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5-26 12:55:03 已帮助19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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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成为毁约的理由吗
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对出售房屋持有异议,均不得以此作为终止交易的正当理由。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没有配偶的授权而自行决定进行房地产交易,其配偶则有权立刻收回房产所有权,但同时还需对买受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义务;此外,若买受人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进行购买行为,且已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已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当其配偶试图追究该房屋时,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原告(即配偶)的相关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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