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事双方并未签署相关合约,导致租赁期限的不明确,那么涉及到的当事人便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撤出租赁。
倘若双方已对租赁期限达成共识,则须在租赁期届满之前,除非出现双方的预约或者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否则当事人无权提出撤租。
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擅自撤租,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