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物损坏的责任问题,通常应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然而,若承租方依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方式或租赁物本身特性正确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合理磨损的情况下,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当承租方由于自身疏忽等原因,给租赁物造成了损失时,出租方可选择解除该租约,同时要求承租方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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