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偿还完全部贷款的房产,不能够将其所有权擅自转移至他人手中。
这是因为房产已经以其做为
担保品
抵押给了
债权人,
抵押人在此期间并没有权力单独处置该物业的所有权,必须在结清全部贷款之后,才能解除了财产的
质押状态,进而进行相应的房地产交易手续。
不动产权利的产生、变更、转移以及消失,都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政府登记,方可具有合法有效性;
而未经过政府登记的,则无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