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款购买房产后是否能够办理退房手续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若您所购买的全款房产存在由于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而无法顺利交房,或是在交房之后经过严格审核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缺陷,亦或者是在交房后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对日常生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以及在签署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您同意便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擅自将其抵押给了第三方等情况时,作为购房者,您享有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的权利。
换句话说,只要您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那么您就可以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您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而决定不再购买此套房产,那么通常情况下,要想成功办理退房手续将会面临较大困难。
因为在支付全部款项购买房产之后,意味着您与开发商之间的实际购房合同已经得到了全面履行。
即便您尚未与开发商正式签署购房合同,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已经在事实上成立。
因此,如果您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选择退房,那么您将被视为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