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名购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产权应归属实际出资方。
此处涉及到的购房行为,主要是基于委托关系,由第三方代表委托人执行相关代理事项。
此乃一种典型的隐名代理活动,受托人理应对委托事务产生之财产予以移交,并交付至委托人手中。
特别是当交款方及纳税人均为委托方之时,购房产权更应隶属于委托方所有。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