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别。
其中,主刑具体内容为: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而附加刑则包括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等多种形式。
除此之外,针对涉及外籍人士的犯罪行为,我们也可以依法对其单独适用或在主刑基础上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一严厉措施。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