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纠纷中,倘若一方当事人以非直接抚养人之身份擅自将孩子带离原家庭环境,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将孩子交还给其直接监护人。
待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后,若该非直接抚养人仍旧坚持不愿将孩子归还,此时,直接抚养方便可以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孩子能够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
同样地,如果带走孩子的恰恰是直接抚养人,而他却拒绝让非直接抚养人行使探望权,那么后者亦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直接抚养人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若直接抚养人未能遵守判决结果,非直接抚养人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