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严谨判断标准如下所示:
(1)当交易发生在同属本乡村落范围之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时,我们应予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2)若考虑到售房对象为本乡村落之外的人员或者未经过相关组织及部门的批准,那么此类农村房屋买卖则应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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