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房地产交易合同。
在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中,仅存在着卖方与买方两位当事人;
然而,居间合同则涉及到买卖双方和中间人这三方当事人。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的居间合同实际上是指中介机构作为代理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立某项合同的可能性、或为其提供签订该合同所需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相应酬劳的法律合同。
相较之下,房地产交易合同主要在于明确卖方将其所有的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同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