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方案,需要因应个人的具体状况以及对应的拆迁政策而定。
房屋拆迁补偿,即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所对住宅或非住宅用地所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对该合法建筑予以拆除,同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补偿。
依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拆迁补偿可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三种。
若拆迁政策明确规定被拆迁者有权自由选择补偿方式,那么便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作出决策,例如,若原有的房屋价值较高,拆迁方仅提供一至两套房屋作为补偿可能无法满足需求,此时,拆迁方通常会额外支付现金以作补偿。
反之,若拆迁政策规定只能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则可能不会再提供现金补偿,或者仅提供货币补偿而无房屋分配。
无论如何,拆迁补偿均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如遇拆迁方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形,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提供安置房以及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