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之前签署过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则需依照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划分;
如未曾签订此类协议或未能就协议内容达成共识时,则应交由法院依法在充分保障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下,对该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合理分割。
总而言之,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夫妻,夫妻对于此等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