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时,财产分割的实施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即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来分割共同财产,同时也需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
第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并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相应的判决。
第三,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
在财产份额方面,可以给予女方适当的倾斜,而在财产类型选择上,亦可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如住房等,分配给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