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涵盖了拘留时间段,及所涉及的被拘留或已被逮捕之人。
关于刑事拘留,其最长期限为37天。
针对那些被拘留的人员,若公安机关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
然而,在特例情况下,上述提交申请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根据法规规定,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58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