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您详细阐述一下我的看法。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贿赂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
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竞争过程中,为了取得他人的信任与支持,从而排斥竞争对手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而采取的一种秘密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其他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无论商业贿赂是否成功实施,都应当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