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项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当信用卡持有者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时,无论其透支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限度或规定期限,且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期归还,都应按照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施以判定为"恶意透支"的处罚。
此外,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也应该被视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三)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四)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偿还;
(五)将透支所得资金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