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包括两项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为现行犯,或者是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其次,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并且具备急迫性的紧急情形之一。
此外,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名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于拘留后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申请文件。
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至四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