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经过深入调查证实拖欠款项行为确属恶意为之且拖欠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以上,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严重的信用卡欺诈罪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有可能面临监禁处罚;
然而,若经调查发现所欠款项并非恶意拖欠,则无需负上刑事责任,仅需对个人征信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透支额度或期限超出规定范围内,并且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欠款的,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的“恶意透支”情形。
至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与意愿、申请及使用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行为表现以及未能按时还款的原因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判断。
不能仅仅基于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这一事实来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