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主要涉及到对房屋进行拆迁时的补偿问题。
所谓拆迁补偿,即是由拆迁方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的形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或者是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然而,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通常情况下是不提供任何补偿的。
违章建筑是指那些在未获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的前提下,在规划区域之外进行建设,并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动工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这类设施的拆除,往往无法得到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