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对耕地进行征收时,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用应依照其在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计算得出,取值范围则应当在六倍到十倍之间。
若经审查,此项补偿费用仍无法保障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依法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2、对于征收其他类型的土地而言,其相应的补偿费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根据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