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所有权方面,户主的身份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因此,若非户主签署了拆迁协议,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当涉及到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时,只有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另一方的协议签订人,如果户主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相应的拆迁协议只能由户主亲自签署;
相反地,如果户主并非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则应该由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来签署这份协议;
当然,如果户主得到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明确授权,那么他也可以代表后者签署协议,但必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