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首次进行了承包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导,对于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则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多元化方式进行承包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后,其所有权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承包者无权对承包地进行买卖交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